各相關建設工程企業:
為切實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事后監管,推動建設工程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依據合肥市城鄉建委《關于印發2017年合肥市建筑業發展和建筑市場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合建建管[2017]20號)有關要求,現就開展2017年建設工程企業動態監督檢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依據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關于簡化建筑企業資質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2]3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下放后續工作的通知》(建辦法〔2016〕59號)、《安徽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意見》(建市〔2015〕169號 )等。
二、檢查范圍
1、2016年4月—2017年6月我市新辦、新增項資質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2、外地進肥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等;
3、2016年以來發生過一般施工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
4、2016年以來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2016年累計被扣信用分20分以上、因存在嚴重違法分包和轉包、掛靠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問題被處罰或通報的企業;
5、2016年以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發生群體性、影響惡劣事件的企業;
6、未按規定上報2016年統計年報的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
7、2016年以來外省、市遷入我市的建設工程企業;
8、2016年以來變更過法人代表或技術負責人的企業;
9、2016年動態監督檢查未整改通過的企業;
10、企業取得資質后生產經營處于異常狀態的企業。
三、檢查內容
1、注冊執業人員、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現場管理人員及有技術裝備要求的資質等是否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要求;
2、最低等級資質技術負責人業績滿足情況;
3、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
4、合肥市建委信用管理系統基本信息是否完善;
5、2016年統計年報、2017年一、二季度統計報表上報情況;
6、企業取得資質半年后生產經營情況;
7、企業市場行為情況。
8、非最低資質等級企業或專業要求工程業績是否滿足資質
標準要求。
四、檢查時間
1、自查階段:2017年7月1日-9月30日;
2、核查階段:期間我委及四縣一市住建部門同步開展對所轄企業的動態檢查工作。
五、檢查形式
檢查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通過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和合肥市城鄉建委信用管理系統,核查企業資質信息、人員信息(未實名認證的人員不予認可)、業績信息、信用信息和投訴調查、執法檢查、監督檢查、專項檢查以及市公管局等市直部門、委屬監督機構、13個縣市區開發區住建部門反饋信息等內容,輔以必要隨機實地抽查。
六、檢查要求
1、各企業要應認真對照資質管理規定、資質標準以及建筑市場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安排專人負責,認真細致開展自查,認真整改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合肥市城鄉建委信用管理系統中企業資質信息、人員信息、業績信息及信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2、各企業應認真細致開展企業自查工作,應逐項認真填寫企業自查表(見附件2),企業自查及整改情況應于2017年9月30日前,發至市城鄉建委建筑業管理處郵箱2043715712@qq.com。
七、檢查不合格情形認定
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將認定為不合格:
1、主要人員不滿足資質標準條件的;
2、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
4、未開展自查工作的;
5、相應專業技術負責人業績不達標的;
6、市場、現場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7、拒不接受或配合檢查的;
8、其他應認定為檢查不合格情況的。
八、檢查結果處理
1、對檢查合格的企業,將在市城鄉建委網站予以公示、公布;
2、對檢查不合格的企業,將發出書面檢查整改意見書,責令企業整改,整改期限自意見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整改期內不予受理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申請,取消企業參與評優評先資格。整改完畢后重新復查,對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企業,通過市城鄉建委網站、信用合肥平臺予以公布,并將按程序依法撤回企業資質證書。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請與市城鄉建委建筑業管理處聯系。
聯系電話:62692765,,62640559,62692762,62657834。
特此通知。
附件:企業自查表.xls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7月4日